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