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建议书。行政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主送单位名称;

被调查单位名称;

违法事实;

被调查单位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处理建议及依据;

反垄断执法机构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处理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停止实施有关行为、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