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