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