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公约不应当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五)、(六)、(七)、(八)和(九)各项中所述的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当适用,只要:
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
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实施的。
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五)、(六)、(七)、(八)和(九)项中所述的情况下,如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则本公约也应当适用。
关于第十五条所指的各当事国,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五)、(六)、(七)、(八)和(九)项中所述的情况下,如本条第二款(一)项中所指地点处于同一国家的领土内,而这一国家又是第十五条中所指国家之一,则本公约不应当适用,除非罪行是在该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或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是在该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
在第一条第一款(四)项中所述的情况下,只有在空中航行设施是用于国际航行时,本公约才应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一条第四款中所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