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中文本)(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于2010年9月10日在北京向参加2010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在北京举行的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外交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2010年9月27日之后,本公约应当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总部所在地蒙特利尔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直至公约依照第二十二条生效。
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当交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该秘书长被指定为保存人。
任何未按照本条第二款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的国家,可随时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当交存于保存人。
一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每一当事国:
应当将按照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本国法律确立的管辖权通知保存人,并将任何改变立即通知保存人;和
可宣布该国将按照其刑法关于家庭免责的原则适用第一条第四款(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