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从改组后的企业分得的净利润、股权转让所得收入、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时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出境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于境内再投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