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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年末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中,单独反映年度项目贷款发放和回收等相关情况,并作出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发放项目贷款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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