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对未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在创建示范活动中借机收费、变相收费或者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引发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加重基层负担,造成恶劣后果;
参与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
在创建示范活动管理中存在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