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符合《若干意见》等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但公司形式可以适用其注册地法律规定;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红筹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适用《若干意见》“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