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证券申请。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