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决定; 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决定; 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