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查并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该上市公司的发行证券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