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