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决定;

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决定;

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