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九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