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其实施检查、核查;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