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二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二条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