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