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募集资金用途;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募集资金用途;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