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由交易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