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三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