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一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