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2017年) 五、 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2017年) (一) 五、 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 资本管理。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