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2017年) 四、 划转程序 (三)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2017年) (三) 四、 划转程序 (三)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