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