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