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并做好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等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进行监测评估。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