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