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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取得的从业资格证继续有效。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注册时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表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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