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