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