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