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