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考试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考试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