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