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