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