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