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