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