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