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