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予以公告取缔;

责令停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

其他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