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六章 决定 第五十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决定 第五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案件重大、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为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