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报送的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认为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出建议;

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受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经过听证的和其他较重大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