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立案工作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立案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