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