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