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